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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海运目的港无人提货:弃货处理与费用承担全解析
发布日期:2025-05-15 13:37:59 阅读量: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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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国际海运业务中,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时有发生,这不仅给货物运输带来困扰,还涉及复杂的责任划分和费用承担问题。就像宁波有一家出口商,发往印尼的服装因买家拒收,在雅加达港滞留,不断累积的堆存费与滞箱费竟然超过了货物价值的 40%,这一案例背后,反映出国际海运中各方在责任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复杂博弈。下面,英诚物流为您详细剖析遇到此类问题时的应对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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弃货处理:遵循规则,谨慎操作

当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,弃货处理并非随意为之,而是要受到运输合同条款和货物所在地区法规的双重约束。2025 年生效的《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》(IMSBC)修正案规定,如果货物在港口滞留超过 60 天,在满足 “货物状态稳定且无检疫风险” 的前提下,承运人可以申请拍卖货物。但实际操作远比规定复杂。

在印尼、越南等东南亚国家,海关对于无人提货的货物,可能会直接没收并充抵关税,这使得承运人几乎没有自主处理货物的空间。而在欧盟港口,依据 2025 年 ReFuelEU 法规,如果货物含有不可降解的包装材料,那么环保处理成本会额外增加 12%-15%,这无疑加重了处理货物的负担。

此外,当货物从海运转为陆运时,如果收货人仅拒收海运段货物,承运人就需要和陆运服务商重新协商仓储协议。在德国等一些国家,实行 “全运输链责任连带” 原则,这意味着海运承运人可能会被迫承担陆运段货物滞留产生的费用,进一步加剧了承运人的损失。

费用承担:规则复杂,责任需明确

在费用承担方面,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差异较大。我国《海商法》第 88 条赋予了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滞箱费的权利,但在司法实践中,通常会以 “重置集装箱成本 1.5 倍” 作为上限。例如,2025 年青岛海事法院在(2025)鲁 72 民初 228 号判决中,就将某电子元件的滞箱费从合同约定的 12 万美元大幅调减至 3.2 万美元 。然而在英国法律体系下,MSC v Cottonex 案确立的规则却允许滞箱费无限累加,直至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的控制权,这种差异体现了不同法律环境下对滞箱费的不同态度。

国际海运

在 FOB 贸易术语下,费用承担的责任认定也较为复杂。如果卖方虽然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,但实际上没有参与订舱,根据最高法(2025)民申 5588 号裁定,卖方无需承担相关费用。但如果卖方通过货代向船东发出转卖指令,这种情况下卖方就可能被认定为 “事实承运合同当事人”,从而需要承担相应费用。

另外,欧盟 2025 年实施的新规强化了 “绿色溢价” 转嫁机制。当货物因为不符合 ESG 标准而被拒收时,承运人有权将 30% 的处置费计入托运人的账单,但前提是需要提前在提单备注栏公示环保合规代码,否则这一转嫁行为可能不被认可。

总结

国际海运中的弃货问题,本质上是运输过程中风险分配的动态调整。从拍卖货物时环保成本的分摊,到滞箱费司法裁量的边界确定,每个环节都在不断重塑供应链中各方的权责关系。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,无论是托运人、承运人还是收货人,都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规则,在运输过程中谨慎操作,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,尽量避免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发生。一旦出现问题,也要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,合理处理弃货及费用承担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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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提醒的是,本文参考了《海商法》2025 年司法解释、欧盟 ReFuelEU 法规及(2025)鲁 72 民初 228 号判决书整理。但具体的责任认定应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为准,本文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